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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菸之排除及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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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摘要】甲、乙、丙三人居住於A社區八樓,長年於自家陽臺抽菸,致濃烈二手菸味飄至同幢九樓丁家,丁認為此已造成其生活困擾,嚴重影響健康,遂對甲、乙、丙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。
 【研析意見】案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任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一九三條第一項及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 又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、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、蒸氣、臭氣、菸氣、熱氣、灰屑、喧囂、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,得禁止之,但其侵入輕微,或按土地之形狀、地方習慣,認為相當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七九三條規定甚明。
 另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,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,如其情節重大,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六四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。依此法理,如係以製造噪音、喧囂、振動及排放菸氣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居住安寧,已逾一般人容忍範圍,其情節重大者,均得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。
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治資訊網,暴露於二手菸三十分鐘,足以使不吸菸者血管內產生氧化壓力,造成漸進式傷害,損傷血管內細胞、心血管硬化,增加心血管疾病罹病率;長期暴露,則會造成更嚴重的胸腔問題和過敏症(例如氣喘、支氣管炎和肺氣腫),增加心臟病和肺癌的罹患率。
 審酌上下樓緊密相連之建物狀況、人民對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之基本需求以觀,甲、乙、丙於自家陽臺抽菸所生之二手菸味,且以渠等抽菸之時間及頻率,並考量二手菸對人體之危害,堪認甲、乙、丙侵害丁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,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。是以,丁得依民法第七九三條規定,請求甲、乙、丙不得將A社區八樓之菸味,飄散侵入A社區九樓丁家之居家環境;另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一八五條、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,請求甲、乙、丙連帶賠償精神撫慰金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一○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○一年度簡字第九九九號建議民事判決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一○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○四年度訴字號第一八三一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
(輔導會職訓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)(點閱次數:941)